居安思危,
思则有备,
备则无患。
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
事关你我他!
维护国家安全,立即行动,
现在我们学习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吧!
详见下图↓↓↓

延伸阅读
服务与管理并重——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和备案有关事宜
第二章
第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第十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符合下列条件,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
(一)在境外合法成立;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四)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公布。
来源:中国普法网 河南省委统战部综合